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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文件 |
濰坊市財政局 |
濰經信技字[2013]63號
關于印發《濰坊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縣市區經信局、財政局、市屬各開發區經發局、財政局,有關企業:
為加快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創新驅動和產業轉型升級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規范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及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濰坊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現予公布,望認真遵照執行。
(此頁無正文)
濰坊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濰坊市財政局
2013年11月13日
濰坊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3日印發
附件:
濰坊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及管理,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創新驅動和產業轉型升級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家、省和濰坊市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是企業技術進步的主要技術載體。其主要職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本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和發展規劃;企業技術中心創新體制機制建設;組織開展技術開發、轉讓、管理和服務;企業技術中心創新基礎設施建設;開展產學研合作和對外技術交流;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培育、引進企業技術創新團隊等。
第三條 對通過認定的技術創新能力強、創新業績成效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積極落實相應的支持政策,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省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濰坊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濰坊市財政局統籌指導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發展,實施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等工作。濰坊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具體組織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并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指導、評價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
第六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企業對照認定條件和要求,自愿申報。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6 月30日。
第七條 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企業為在本市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且連續納稅兩年以上,所處行業為濰坊市重點支持行業或戰略性新興產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競爭優勢。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指標按不同行業類別應不低于相應最低標準要求。
(二)企業領導層重視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工作,技術中心必須在企業組織結構中獨立設置,并由企業高層領導擔任技術中心主任,研發投入制度、管理制度、人才激勵機制等健全,發展目標規劃明確,建立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
(三)技術中心應設立技術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技術委員會負責企業研究開發方向、重點課題和經費預算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方向、重大技術問題及項目進展情況開展咨詢和評估。
(四)技術中心應將技術開發與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標準有機結合,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積極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制定;充分利用各類科技資源,積極開展產學研合作。
(五)技術中心應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六)技術中心應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七)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指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產品質量事故、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重大污染事故等違法行為。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申請。企業向所在縣市區經信局、市屬各開發區經發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濰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一)和《濰坊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推薦。各縣市區經信局、市屬各開發區經發局會同同級財政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濰坊市經信委、財政局。
(二)評審。濰坊市經信委、財政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組織相關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按照《濰坊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三)進行定量、定性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認定。濰坊市經信委、財政局根據評審結果,擇優研究確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擬認定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
第九條 已獲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若控股子公司從事業務與母公司不同,可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序與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三章 評價
第十條 對已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管理的依據。
第十一條 評價程序:
(一)上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各縣市區經信局、市屬各開發區經發局。評價材料包括:《濰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和《濰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四)。
(二)初審。各縣市區經信局、市屬各開發區經發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于當年5月15日前報濰坊市經信委。市直企業可直接報濰坊市經信委。
(三)核查。濰坊市經信委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評價機構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四)評價。濰坊市經信委對專家或中介評價機構核查后的數據進行分析匯總,得出評價結果。評價結果由市經信委公開發布。
第十二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的;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15天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詳見附件三)。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的原有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視情況調整為集團公司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二條 濰坊市經信委加強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日常管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1、評價不合格;
2、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3、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依法注銷的;
4、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污染事故的企業;
5、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行為的;
6、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7、提供虛假申報、評價材料的。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三條 濰坊市經信委依據評價結果對企業技術中心實施分類動態管理。
(一)對評價結果優秀的市級技術中心予以表揚,并擇優推薦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二)對第一次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督促實施整改;
(三)對評價為不合格、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第十四條 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濰坊市經信委。
第十六條 濰坊市經信委、財政局積極落實好支持企業研發創新的各項政策措施,鼓勵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加強創新能力建設,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促進企業技術中心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經信局、市屬各開發區經發局可根據自身實際對于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給予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濰坊市經信委、財政局可根據各行業技術創新的實際狀況和政府的宏觀政策導向,對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發布的《濰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暫行)》(濰經貿技字[2007]2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濰坊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一:《濰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附件二:濰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附件三:濰坊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四:濰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附件五:企業技術開發經費支出加計扣除抵免稅調查表
附件一:
《濰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一、企業(集團)的基本情況
1、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稅費繳納情況、主導產品的技術水平、市場占有率及技術來源等(需附企業組織結構圖)。
2、企業業務涉及哪些行業領域,以及在該行業領域的地位和作用。企業在國內、省內同行業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業在本產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競爭能力。
二、企業技術中心(含異地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
1、企業技術中心的發展規劃及近中期具體目標。
2、目前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需附技術中心組織結構圖)及運行機制,包括:各項制度建立,組織建設,研發經費的保障,激勵機制,創新環境,產學研合作、對外合作交流等。
3、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及試驗的基礎條件。
4、企業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原創性創新、自主開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產學研合作、企業間技術合作等。
5、企業技術中心信息化建設。
6、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的情況,以及人才培養情況。
7、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3年之內)及其經濟效益。
三、組建和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基本條件、優勢、必要性
四、企業科技投入情況及具體核算辦法(要特別說明上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及有關落實情況)
五、各縣市區經信局、市屬各開發區經發局推薦意見。
附件二:
濰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企業名稱 |
| |||||
通訊地址 |
| 郵政編碼 |
| |||
所屬行業 |
| 主營業務 |
| |||
法人代表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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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中心主任 |
| 聯系電話 |
| |||
聯 系 人 |
| 聯系電話 |
| |||
電子郵件 |
| 聯系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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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網址 |
| 報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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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定量數據名稱 | 單位 | 數據值 | 備注 | ||
1 | 工業總產值 | 萬元 |
| ■ | ||
2 | 資產總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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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繳稅金總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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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業利潤總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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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 企業主營業務(產品)銷售收入總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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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T-1)年企業主營業務(產品)銷售收入總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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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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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業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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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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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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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獲得稅務機關認定的研發費加計扣除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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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T-1)年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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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業全部技術開發項目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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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研發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項目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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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對外合作項目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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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業當年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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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完成省級以上項目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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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通過省級以上鑒定驗收的項目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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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 | 萬元 |
| ▲ | ||
14 | 企業新產品銷售利潤 | 萬元 |
| ▲ | ||
15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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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 | 萬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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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企業員工總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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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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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技術中心職工人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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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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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中:高中級職稱人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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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心擁有市級以上專家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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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中:中心擁有的碩士、博士人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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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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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技術中心國內外培訓費用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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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企業一級注冊建設執業師人數 | 人 |
| ● | ||
23 |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數 | 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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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企業與高校、研究所等機構合辦開發機構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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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通過國家、國際組織、省認證的檢測、實驗機構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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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專利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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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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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企業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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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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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企業擁有經授權的全部軟件著作權登記數 | 項 |
| ★ | ||
29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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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最近三年獲國家級工法數 | 項 |
| ● | ||
31 | 最近三年獲省(部)級工法數 | 項 |
| ● | ||
32 | 獲得在有效期內的馳名商標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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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獲得在有效期內的省級著名商標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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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獲得在有效期內的名牌產品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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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近三年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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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近三年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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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近三年獲得國家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泰山杯數 | 項 |
| ● | ||
38 | 企業是否獲得計算機系統集成二級及以上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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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9 | 企業是否獲得國家信息安全測評/信息安全服務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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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0 | 是否為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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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企業負責人簽字: 企業公章
關于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的填報說明:
(一)企業按不同行業分為三個類別:(1)制造業;(2)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3)建筑業。所有企業均填寫上表,但備注欄有標識的為特殊項,特殊項為只要求其中某些類別企業填報(詳見下表)。對于不屬于只要求填報的類別且有多元化經營的企業,如特殊項有,也可填報;無多元化經營的企業,填“0”。
序號 | 標識 | 只要求填報的企業類別 |
1 | ■ | 制造業 |
2 | ▲ | 制造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
3 | ● | 建筑業 |
4 | ★ |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
(二)評價表中“所屬行業”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的小類填寫。
(三)評價表中第38、39、40項指標:若是,填“1”;若不是,填“0”。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
1、工業企業提供上報統計局的“工業企業科技項目一覽表”(B107-1)、“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表”(B107-2),并加蓋公章。其它企業參照上述兩個表的格式填報后加蓋公章提報。
2、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3、企業內部成立技術中心批準文件、技術中心領導任命文件、技術中心章程等材料(只要求申請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提供)。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5、評價指標的必要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技術中心內部專家、博士和外部專家、對外合作項目、技術中心與其他機構組織合辦開發機構、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項目、鑒定驗收證書、專利、軟件著作權登記、參與制定的標準、國家級和省(部)級工法、國家及省級認證實驗室檢測機構、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山東名牌產品、科技獎勵、國家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計算機系統集成二級及以上資質、國家信息安全測評/信息安全服務資質、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等方面的內容。證明材料格式如下:
附表1:
企業科技活動相關費用信息表
(單位:萬元)
費用項目 | 金額 |
一、科技活動(日常)內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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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人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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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材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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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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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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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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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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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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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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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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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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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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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動的固定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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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儀器和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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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年購置科研開發用的專業數據庫、開發軟件等無形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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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年使用來自政府部門的科技活動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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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外單位開展科技活動的經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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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技活動中的其他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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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活動中的折舊費用與長期費用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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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活動中的無形資產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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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信息
序號 | 姓名 | 地區 | 單位 | 技術職稱 | 工作時間 (人月) | 主要從事 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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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工作人月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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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地區指專家所在國家或地區,外國專家請注明國別,國內專家請注明所在地區
附表3
技術中心擁有市級以上專家表
序號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學歷 | 職稱 | 工作部門 | 職務 | 技術 領域 | 專家 類型 | 電話 | 企業外專家 請注明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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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專家類型指市級以上政府津貼、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政府科技人才,其他(請說明)需提供專家證書復印件
附表4
中心擁有的高級職稱及碩士以上人數
序號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學位 | 職稱 | 工作 部門 | 職務 | 技術 領域 | 電話 | 企業外專家 請注名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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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高級職稱及碩士以上人員指研究員、副研究員、教授、副教授、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博士、博士后、碩士,其他(請說明)需提供專家證書復印件
附表5
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及軟科學項目信息
序號 | 項目名稱 | 項目來源 | 合作單位 | 技術領域 | 項目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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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項目來源指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國家863項目、國家科技攻關項目、國家高技術產業化示范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其他省部級以上重點開發項目(請注明)、國際合作項目、企業自立項目、其他項目; 2、項目類型: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基礎研究、新服務、軟課題等。
附表6
近三年列入山東省技術創新項目計劃的
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項目信息
序號 | 項目名稱 | 項目編號 | 合作單位 | 項目類型 | 是否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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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項目類型: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
附表7
對外合作技術開發項目信息
序號 | 項目名稱 | 合作單位名稱 (系、專業或部門) | 合作對方 聯系人 | 合作對方 聯系電話 | 合作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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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作方式:①共同研究開發;②委托對方開發需提供合作協議復印件。
附表8
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項目信息
序號 | 項目名稱 | 項目來源 | 項目起始日期 | 項目完成日期 | 技術領域 | 項目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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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技術中心與其他機構組織合辦開發機構
序號 | 合辦開發機構名稱 | 合作單位名稱(系、專業或部門) | 合作對方聯系人 | 合作對方 聯系電話 | 合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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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合辦開發機構包括共建實驗室、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其他;2.提供相應企業與合作方的協議等證明文件復印件。
附表10
企業擁有的有效授權專利信息
序號 | 授權專利名稱 | 專利類型 | 申請國別 | 申請號 | 授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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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業擁有的授權專利共計 項,其中發明專利 項、實用新型 項、外觀設計 項。
注:專利類型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需提供有效專利證書復印件。
附表11
當年受理的專利申請信息
序號 | 申請專利名稱 | 專利類型 | 申請國別 | 申請號 | 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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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業當年授權專利共計 項,其中發明專利 項、實用新型 項、外觀設計 項。
注:1、專利類型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2、當年指報告年度; 3、受理的發明專利需提供受理證書復印件。
附表12
通過省級以上組織認定的實驗室或檢測中心信息
序號 | 實驗室名稱 | 認定機關名稱 | 認定證書號 | 是否對外服務 及服務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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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提供認定證書復印件。
附表13
擁有的國家馳名商標、山東省著名商標信息
序號 | 商標名稱 | 評定機關 | 認定時間 | 認定商品與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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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提供證書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材料
附表14
擁有的省級以上名牌產品信息
序號 | 名 稱 | 評定機關 | 認定時間 | 認定商品與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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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提供證書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材料
附表15
三年內主持和參加制定標準信息
序號 | 標準名稱 | 標準類型 | 標準號 | 主持或參與 | 頒布年月 | 標準是否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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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標準類型包括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2、三年內指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二年內頒布的標準;3、需提供標準名稱和能證明企業作用的資料復印件。
附表16
近三年內制定的工法信息
序號 | 工法名稱 | 工法類型 | 編號 | 頒布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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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工法類型包括國家級工法、省(部)級工法等;2.提供工法證書復印件。
附表17
近三年內企業獲獎信息
序號 | 獎項名稱 | 獎勵類型 | 獎勵級別 | 獲獎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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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近3年內是指三年內指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二年內;2.獎勵類型指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等;3.獎勵級別指國家級、省部級、市級;4.提供獲獎證書復印件。
附表18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軟件著作權信息
序號 | 軟件名稱 | 證書編號 | 有效期 | 發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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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業近3年軟件著作權共計 項。
注:表格內填寫的軟件著作權需提供登記證書復印件。
附表19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企業獲得相關資質信息
序號 | 資質名稱 | 認證號 | 級別 | 獲得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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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類別指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軟件企業認定、CMMI(軟件能力成熟度模型)、ISO20000(IT服務管理體系)認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國家和省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等;2.提供證書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材料。
三、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1、報告年度:指評價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范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范圍,如無特殊指明,均為報告年度。(T-1)年指報告年度前一年度。
2、工業總產值:指工業企業生產的工業最終產品和提供工業性勞務活動的價值總量。
3、資產總額: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全部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及遞延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等,即為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總計項。
4、上繳稅金總額:指企業實際上繳的各項稅金(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特種基金和附加費等。
5、企業利潤總額: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虧損以-號表示)。包括企業的營業利潤補貼收入,各種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
6、企業主營業務(產品)銷售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總部和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業(按實際控投權)等應該列入會計合并報表范圍的所有企業的主營業務(產品)營業收入(銷售收入),經按合并報表原則處理后的合并營業收入。產品指工業企業銷售產成品、試制半成品和提供工業性勞務。
7、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指企業銷售產品收入扣除成本、費用、稅金后的余額。
8、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實際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動費用,包括列入技術開發的經費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資金實際用于科技活動的支出。不包括生產性支出和歸還貸款支出。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總額分為內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指企業用于內部開展科技活動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外協加工費。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單位的經費。科技經費內部支出按用途分為科技活動人員勞務費、原材料費、購買自制設備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外部支出: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科技活動而支付給其他單位的經費,不包括外協加工費。
9、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指在企業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中用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以及這三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費用的支出。
10、全部技術開發項目數:指企業開展的研發工作,以前年份立項仍繼續進行研發的開發項目數,包括當年完成、年內仍在進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開發項目的性質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之和。
11、研發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項目數:指研究開發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術開發項目數。
12、對外合作項目數:指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業聯合開展的技術開發項目數。
13、新產品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期本企業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是產品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計算口徑與產品銷售收入一致。新產品即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一年之內的新產品。
新產品: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新產品包括全新型新產品和重大改進型新產品兩大類。
全新型新產品:指與以前制造的產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術設計和材料三者都有顯著變化的產品。這些創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術,也可以基于組合現有技術新的應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識的應用。
重大改進型新產品:指在原有產品的基礎上,產品性能得到顯著提高或者重大改進的產品。若產品的改變僅僅是在美學上(外觀、顏色、圖案設計、包裝等)的改變及技術上的較小的變化,屬于產品差異,不作為新產品統計。
14、新產品銷售利潤:指報告年度企業銷售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
15、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指報告期年度末整個企業用于科研、技術開發的儀器、科研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的原值(帳面原值)。
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包括技術開發儀器、技術開發設備、技術開發檢測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等。
16、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指企業出口自己生產的自有品牌的產品和向國外出口技術所收入的外匯。
17、企業職工總數:指報告年度在企業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全部從業人員年平均人數。
18、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企業在冊全部職工一年的貨幣收入的總額。包括職工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貨幣收入的總和。
19、企業科技活動人員數:指企業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以及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累計從事科技活動的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不含)以下的人員不統計。
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的人員包括:企業所屬的技術中心及中試車間(基地)等機構中從事科技活動的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及其它輔助人員;雖不在上述機構工作,但編入科技活動項目組(攻關小組)的人員。
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企業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科研管理處、部、科等)的工作人員,直接為科技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不包括保衛、醫療保健、司機、食堂人員、茶爐工、水暖工、清潔工等間接服務人員。
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及這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人員。
20、技術中心職工人數:指在技術中心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從業人員年平均數。包括技術中心科研開發人員、直接管理人員和直接為其服務的人員等。
21、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指技術中心工作人員在國內、海外地區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培訓的費用總支出。
22、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在冊全體工作人員的年貨幣總收入,包括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收入的總和。
23、市級以上專家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國家、省、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市專項津貼的專家人員數。
24、技術中心碩士、博士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的碩士、博士人數的總和。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25、一級注冊建設執業師人數:指擁有一級注冊建設執業師資格人員數,建設執業師包括注冊建造師,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注冊城市規劃師、房地產估價師。
26、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數:指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科技開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最小統計單位為:0.5 人月。
27、技術中心與其他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指技術中心與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業聯合設立的以科研開發設計為目的的組織機構數量。
28、獲省、國家、國際組織認證的檢測、實驗機構數:指企業獲得省、國家有關部門和國際組織認定認證的、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測中心的數量。
29、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指報告年度企業完成(結題)的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之和。
30、企業經授權的全部有效專利數:指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專利權屬、經國內外專利機構授權且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件數。
企業經授權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指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專利權屬、經國內外專利機構授權且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件數。
31、近三年經授權的全部軟件著作權登記數:指企業近三年經有關部門登記的軟件著作權數。
32、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33、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參與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數量。
34、最近三年獲國家級、省(部)級工法數:指企業最近三年由相應的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的工法數。
35、獲得的在有效期內的馳名商標數:指企業擁有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評定的在有效期內的中國馳名商標數(含國際馳名商標數)。
36、企業獲得的在有效期內的省級著名商標數:指企業擁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定的在有效期內的著名商標數。
37、企業獲得的在有效期內的名牌產品數:指企業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名牌產品數。
38、近三年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等項目數:指企業近三年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等的項目總數。
39、近三年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省優秀新產品項目數:指企業近三年獲得省部級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科技進步獎、省優秀新產品等項目總數。
40、企業近三年獲得國家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泰山杯”獎:僅指名稱完全符合的獎項,不包括任何其他類型獎項。
41、計算機系統集成資質:指經過國家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的計算機系統集成資質認證。
42、國家信息安全測評/信息安全服務資質:是經過國家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的國家信息安全測評/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認證。
43、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指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
附件三:
濰坊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體系按類別分為三類:一、制造業;二、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三、建筑業。評價指標及基本要求:
一、制造業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權重 | 三級指標 | 權重 | 單位 | 基本要求 |
創新機制 | 創新投入機制 | 20 | 科技活動經費年支出額占產品年銷售收入的比重* | 12 | % | ≥2.5 |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比例比上年增長 | 3 | 百分點 | ≥0 | |||
認定的研發費加計扣除額占科技活動經費年支出額比重 | 5 | % | ≥15 | |||
人才激勵機制 | 5 | 技術中心年人均收入與企業年人均收入之比 | 3 |
| ≥1.2 | |
中心人員培訓費占中心人員總收入比重 | 2 | % | ≥2 | |||
創新合作機制 | 7 | 來技術中心從事技術開發工作的外部專家數 | 2 | 人月 | ≥8 | |
對外合作項目占全部開發項目數的比重 | 3 | % | ≥10 | |||
與其他機構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 | 2 | 個 | ≥1 | |||
技術與 人才 | 創新隊伍建設 | 13 | 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 | 7 | % | ≥2 |
技術中心擁有的市級以上專家及碩士、博士人數 | 6 | 人 | ≥10 | |||
創新條件建設 | 8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6 | 萬元 | ≥500 | |
企業獲省級及以上組織認證的檢測、實驗機構數 | 2 | 個 | ≥1 | |||
技術積累儲備 | 14 | 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項目數占全部項目數的比重 | 4 | % | ≥8 | |
企業經授權的全部有效專利數 | 4 | 項 | ≥5 | |||
其中:企業經授權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 4 | 項 | ≥1 | |||
企業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馳名商標、省級著名商標數 | 2 | 個 | ≥1 | |||
產出與 效益 | 技術創新產出 | 16 | 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 4 | 項 | ≥6 |
其中:通過省級以上鑒定驗收的項目數占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的比重 | 2 | % | ≥20 | |||
當年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4 | 項 | ≥2 | |||
其中:當年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2 | 項 | ≥1 | |||
企業近三年主持或參與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 | 4 | 項 | ≥1 | |||
技術創新效益 | 17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 8 | % | ≥20 | |
新產品利潤占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的比重* | 8 | % | ≥15 | |||
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 | 1 | 萬美元 | >0 | |||
加分 扣分 | 加分 | 3 | 近三年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及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優秀新產品數 | ≤3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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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 | 3 | 企業經營虧損 | ≤3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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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不同行業在技術創新投入與產出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技術中心評價時,對不同行業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和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等三個指標引入行業系數加以調節。(詳見下表)
行業 |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利潤的比重 |
航空 | 0.8 | 0.6 | 0.6 |
電子 | 0.6 | 0.4 | 0.4 |
輕工Ⅰ | 0.6 | 0.4 | 0.4 |
輕工Ⅱ | 1.0 | 1.0 | 1.0 |
船舶 | 0.8 | 0.4 | 0.8 |
化工 | 1.2 | 1.0 | 0.8 |
機械 | 1.0 | 0.6 | 0.6 |
醫藥 | 0.8 | 0.8 | 0.6 |
冶金 | 1.2 | 1.4 | 1.4 |
紡織 | 1.0 | 1.0 | 1.0 |
建材 | 1.0 | 0.8 | 0.6 |
有色 | 1.0 | 1.4 | 1.4 |
石化 | 3.0 | 1.2 | 1.2 |
其他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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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業系數只作為評價機構評價時使用,企業填報時無需考慮行業系數,按實際數據填報。評價時,根據企業填報的實際數據得出上述指標的比重、再乘以行業系數,得出指標的評價值。
3、行業系數表中的其他行業指煙草、煤炭、交通、石油等行業,這些行業的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和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兩項指標暫按滿分的60%計算。
4、輕工Ⅰ為家電行業,輕工Ⅱ為輕工的其他行業。
二、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權重 | 三級指標 | 權重 | 單位 | 基本要求 |
創新機制 | 創新投入機制 | 20 | 科技活動經費年支出額占產品年銷售收入的比重 | 17 | % | ≥8 |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比例比上年增長 | 3 | 百分點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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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定的研發費加計扣除額占科技活動經費年支出額比重 | 5 | % | ≥15 | |
人才激勵機制 | 5 | 技術中心年人均收入與企業年人均收入之比 | 3 |
| ≥1.2 | |
中心人員培訓費占中心人員總收入比重 | 2 | % | ≥2 | |||
創新合作機制 | 7 | 來技術中心從事技術開發工作的外部專家數 | 2 | 人月 | ≥3 | |
對外合作項目占全部開發項目數的比重 | 3 | % | ≥2 | |||
與其他機構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 | 2 | 個 | ≥1 | |||
技術與 人才 | 創新隊伍建設 | 13 | 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 | 7 | % | ≥30 |
技術中心擁有的市級以上專家及碩士、博士人數 | 6 | 人 | ≥10 | |||
創新條件建設 | 8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6 | 萬元 | ≥100 | |
企業獲省級及以上組織認證的檢測、實驗機構數 | 2 | 個 | ≥1 | |||
技術積累儲備 | 16 | 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項目數占全部項目數的比重 | 4 | % | ≥8 | |
企業擁有經授權的全部有效專利數 | 3 | 項 | ≥5 | |||
其中:企業擁有經授權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 3 | 項 | ≥1 | |||
企業擁有全部軟件著作權登記數 | 4 | 項 | ≥6 | |||
企業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馳名商標、省級著名商標數 | 2 | 個 | ≥1 | |||
產出與 效益 | 技術創新產出 | 14 | 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 4 | 項 | ≥10 |
其中:通過省級以上鑒定驗收的項目數占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的比重 | 2 | % | ≥20 | |||
當年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3 | 項 | ≥3 | |||
其中當年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3 | 項 | ≥1 | |||
企業近三年主持或參與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 | 4 | 項 | ≥1 | |||
技術創新效益 | 17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 8 | % | ≥35 | |
新產品利潤占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的比重 | 8 | % | ≥30 | |||
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 | 1 | 萬美元 | >0 | |||
加分 扣分 | 加分 | 3 | 近三年獲國家自然科學、國家技術發明及市部級科技進步獎 | ≤1.5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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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國家重點軟件企業范圍、獲得計算機系統集成資質二級及以上資質、通過國家信息安全測評/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軟件企業認定、CMMI | ≤1.5 | 項 |
| |||
扣分 | 3 | 企業經營虧損 | ≤3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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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業
二級指標 | 權重 | 三級指標 | 權重 | 單位 | 基本要求 | |
創新投入機制 | 20 | 科技活動經費年支出額占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的比重 | % | ≥0.5 | ||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比例比上年增長 | 3 | 百分點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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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定的研發費加計扣除額占科技活動經費年支出額比重 | 5 | % | ≥15 | |
人才激勵機制 | 5 | 技術中心年人均收入與企業年人均收入之比 | 3 |
| ≥1.2 | |
中心人員培訓費占中心人員總收入比重 | 2 | % | ≥2 | |||
創新合作機制 | 7 | 來技術中心從事技術開發工作的外部專家數 | 2 | 人月 | ≥8 | |
對外合作項目占全部開發項目數的比重 | 3 | % | ≥4 | |||
與其他機構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 | 2 | 個 | ≥1 | |||
技術與 人才 | 創新隊伍建設 | 13 | 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 | 5 | % | ≥2 |
企業一級注冊執業資格人員數量 | 3 | 人 | ≥30 | |||
技術中心擁有的市級以上專家及碩士、博士人數 | 5 | 人 | ≥10 | |||
創新條件建設 | 8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6 | 萬元 | ≥800 | |
企業獲省級及以上組織認證的檢測、實驗機構數 | 2 | 個 | ≥1 | |||
技術積累儲備 | 14 | 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項目數占全部項目數的比重 | 4 | % | ≥8 | |
企業擁有經授權的全部有效專利和軟件著作權登記數 | 4 | 項 | ≥5 | |||
其中:企業擁有經授權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 4 | 項 | ≥1 | |||
企業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馳名商標、省級著名商標數 | 2 | 個 | ≥1 | |||
效益 | 技術創新產出 | 22 | 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 項 | ≥10 | |
其中:通過省級以上鑒定驗收的項目數占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的比重 | 2 | % | ≥20 | |||
當年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4 | 項 | ≥2 | |||
其中:當年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4 | 項 | ≥1 | |||
企業近三年主持或參與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 | 4 | 項 | ≥1 | |||
企業近三年完成國家級工法數 | 4 | 項 | ≥2 | |||
企業近三年完成省部級工法數 | 2 | 項 | ≥5 | |||
效益 | 11 | 當年企業利潤率 | 10 | % | ≥0.5 | |
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 | 1 | 萬美元 | >0 | |||
加分 扣分 | 加分 | 3 | 近三年獲國家自然科學、國家技術發明及市部級科技進步獎 | ≤1.5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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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獲得國家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泰山杯獎 | ≤1.5 | 項 |
| |||
扣分 | 3 | 企業經營虧損 | ≤3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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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標體系的完善
濰坊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根據各行業技術創新的實際狀況和政府的宏觀政策導向對評價指標、行業系數等進行必要的調整。
四、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序號 | 類別 | 主營業務銷售收入總額(萬元) |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萬元) | 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人) | 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萬元) |
1 | 制造業 | 5000 | 120 | 30 | 500 |
2 |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 750 | 60 | 40 | 50 |
3 | 建筑業 | 10000 | 50 | 30 | 500 |
附件四:
濰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市級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評價一次,評價需要提交年度工作總結,以全面總結上一年度企業技術創新與技術中心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與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情況,企業技術工作對企業整體發展所起到的作用情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部分可作技術處理。
二、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設與運行情況。包括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基本情況,技術中心組織建設(內部組織設置與調整、分公司技術組織設置、與外部單位共建組織及運行情況等)、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建設(青年技術帶頭人培養、人才激勵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投入制度及執行情況)、合作創新情況(產學研、企業之間及國際合作)、企業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研究試驗設施、檢測設施、信息化設施)。
三、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包括年度重點創新項目的研發與實施情況、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的自主創新情況、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情況。
四、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享受國家、省、市政策支持情況,特別是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況。
附件五:
企業技術開發經費支出加計扣除抵免稅調查表
單位:萬元
會計 年度 | ⑴企業申報技術開發經費支出金額 | ⑵稅務部門確認的技術開發經費支出金額 | ⑶當年企業執行的所得稅率(%) | ⑷當年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而減免稅額 | 備 注 |
報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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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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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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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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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備注填寫:①企業沒有申報享受該優惠政策;
②稅務部門不予受理企業的申報;
③當年企業調整后應稅所得小于0;
④其他原因,請簡要說明
注2:一般,當稅務部門同意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企業也有足夠的調整后應稅所得時,則⑷=50%*⑵*⑶;
如果稅務部門不同意加計扣除或企業沒有申報享受該優惠政策或當年企業調整后應稅所得小于0時,則⑷=0。